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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帕萨特初出茅庐 频获重量级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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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5 05: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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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指导意见是指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行为或统一法律适用而制定的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1]然而随着对实践的更多考察和更深入的认识,这种陈旧的观点受到了挑战。Chen Feng and XüXin,‘Active Judiciary:Judicial Dismantling of Workers Collective Action in China,China Journal,No.67 (January 2012),pp.87-107.[2]SeeTomGinsburg,The Judici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inT.Ginsburg and A.Chen,eds.,Administrative Lawand Governance in Asia,NewYork:Routledge,2009,p.4.[3]从1998年开始,中国行政诉讼的数量趋于稳定,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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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内部资料包括政策审议、法院报告、司法建议和判决书。它坚称改革的进程需要由法院推动、党委促成、政府主导,其强调的重点是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不仅仅是博得法院的独立与权威。更甚者,公安局的局长常常被同时任命为政法委的书记,而法院的院长只是政法委的委员。(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些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它们的实际效力并不逊色于正式的地方法规。

原告们大都采取了深思熟虑的策略,既包括法律上的也包括非法律层面的。同时还附上了其他地区包括河南省省委及省政府、山东菏泽、江苏盐城党委下发的类似文件,从而表示下发这样的意见并非特例。公开审判的案件,案件证据及文书在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所以向社会公开诉讼档案是公开审判的延伸。

依法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公开有关审判管理信息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或者有披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违法情形。所以,无论是针对个案的流程管理和裁判管理,还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普遍性指导行为(如审判指导意见),都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它是因地制宜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因此,合理协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关键所在,是科学构建审判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

有文章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位阶上的相异关系、目标上的相近关系、管理上的单向关系和态势上的对立关系,并提出审判管理权正当行使的制度构建思路,即: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审务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仅指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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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公开的内容具有整体性而非个案性。(四)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的公开问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③这种说法既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也是对法院、法官须严格守法的一种隐喻。民事诉讼法第6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印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2)管理依据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本法院审理案件所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审判指导文件、上级法院制定的审判管理方面的司法文件、本院制定的审判管理制度,以及立案、执行、案件流程、信访等方面的群众办事指引指南。2.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包括五类:(1)关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的批评、建议,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检举、控告,以及其他群众信访,法院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予以接收,并设置核实与反馈的管理机制。对于已用信息化系统管理审判的法院而言,将审判管理过程和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不是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而是认识和信心问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审判指导意见一般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制定者大都了解宪法法律规定,知晓法律原理,如果再加上向社会公开的要求,就能对其合宪性、合法性有较好的约束。应当说,当前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严重落后于法院改革的实践,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时机将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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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审判管理服务于审判。随后,多个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务公开的规定。

再加上目前部分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带来的利益驱动,某些审判指导意见可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私权利作出违法限制。虽然《司法公开规定》明确审务公开是法院的义务,但《司法公开规定》不是法律、法规,仅是司法文件而已。这是公开方式的选择问题。该法列举了八类不予公开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外,还包括与预防和调查犯罪、提起和进行公诉、执行判决、服刑、保安措施以及在审理中的诉讼有关,一旦公开会严重阻碍公务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刑事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利的信息。(二)审判指导意见应否向社会公开《司法公开规定》要求审判指导意见应向社会公开。在审判管理混同于政务、人事管理的背景下,审判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所以难以产生审务公开的制度与实践。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复函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执行案件的正卷。

如法院每年须向人大作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在报刊登载,这是基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审判权来源于人大且法院受人大监督而形成的政治责任。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内容,审判管理权须建造有利于审判权行使的工作机制。

2006年的修正内容主要是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管理权虽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它是一种依法管理,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管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时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沈德咏就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意见③。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证素材,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的互动。该条款中的其他工作,应当包含审判管理工作,这说明《二五改革纲要》已经意识到了审判管理工作也需要提高透明度的问题。①另一方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执行难等个案和随之产生的社会公众评论,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加大公开的力度,以公开来保证其正当性。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其要求与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一致的。

一方面,审务公开是是审判管理摆脱法院行政管理而取得独立地位后诞生的新概念,伴随审判管理精细化集约化发展而发展,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高低决定审务公开的程度。如果该制度能在实践中运行,每年有一些典型的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被公开,则如同一剂良药,能对司法环境的某些病症有较好的治理。

这个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这是审务公开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都有相当多的篇幅分析审判运行的整体态势。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审务公开的范围界定为两个方面:公开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法官对审判事业的自我认同,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偏离以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根本目的。如同政务公开一样,审务公开的深化虽不可逆转,但受制于诸多现实条件,是一个长期推进的过程。

总而言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确定的审务公开范围过于狭窄,随着各地法院数字化建设的推进和司法公开的深化,该文件所确立的标准将很快被实践超越。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比较公开的范围,探析该制度的运作实效和难点,有利于审务公开的长远发展。

二、从无到有:审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院采用彻底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而审务公开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司法公开规定》出台后,审务公开才从审判公开中独立出来。

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对审判管理的公开效果,必须能够满足公众知晓法院对审判是如何管理的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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